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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。

刊登日期:2023/1/16
發文日期:2023/1/13
發文字號:府動防一字第1129900021號
主旨:公告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。
依據:一、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。
二、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一、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。
二、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。一、實施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修正或廢止日止。
二、實施目的:為撲滅豬瘟及防範口蹄疫發生危害畜產事業,確保畜牧產業安全及永續經營。
三、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:雲林縣轄內之豬隻。
四、實施方法:
(一)持續辦理種豬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,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使用疫苗注射為止。
(二)豬瘟免疫適期及方法: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,每年1次於空胎時實施免疫注射。種豬免疫計畫得依各疫苗之說明書及執業獸醫師(佐)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。
(三)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對其所飼養之種豬依上述之免疫時機,由執業獸醫師(佐)注射或監督下注射豬瘟疫苗,並詳實記錄於「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」經獸醫師(佐)簽章,於每月5日前自行或由執業獸醫師(佐)將上月豬瘟免疫情形彙報當地鄉鎮市公所,公所應於每月10日前彙報本縣動植物防疫所。
(四)除種豬以外,本縣轄內之豬隻,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,停止注射豬瘟疫苗。
(五)為清除口蹄疫,本縣轄內之偶蹄類動物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,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。
(六)豬隻於上市或屠宰時,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「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」及其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七)為調查豬瘟及口蹄疫抗體力價,以供執行防疫參考,本縣各養豬場、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應配合執行採血及檢測工作,不得拒絕。
(八)豬隻因罹患豬瘟或口蹄疫而被撲殺時,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動物屍體掩埋、燒毀或化製,其補償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;種豬未依規定接種豬瘟疫苗而致發生豬瘟疫情者,將不予補償。如以掩埋方式處理動物屍體時,動物所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提供足夠於發生場就地掩埋或自有之場地,以利疫情控制。
(九)豬隻所有人、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,發現動物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,應立即主動向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報告,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,發生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,並禁止自場外移入動物,其場地、車輛、器材及排洩物應予以嚴密消毒,以防止病原蔓延。
五、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相關場所執行,動物所有人、管理人及相關業者應予以配合,不得無故拒絕、妨礙或規避,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六、廢止本府110年1月20日府動防一字第1103400092號公告。

附件:
  • 1120113-雲林縣政府公告(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)